| 关于涉企行政检查公示情况 | |||||
|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检查内容 | 事项依据 | 频次上限 | 标准 |
| 1 | 延安市公安局 经文保支队 | 企事业单位内部防范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每季度一次 |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
| 2 | 延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 每季度一次 | 无 |
| 外国人务工企业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 ||||
| 3 | 延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对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以及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客户单位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处罚以及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处罚;对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处罚以及对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未规定 | 无 |
| 4 | 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治安保卫大队 | 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四条 | 12次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 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五条 | ||||
| 5 | 延安市公安局延河分局治安保卫大队 | 对长庆在延所属各食堂履行如下检查事项: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以核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规性;检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产品名称、成分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准确性和清晰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 | 12次 |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情况;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油气企业开展“反内盗”情况及相关预案。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长庆内部“三禁一反”相关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