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赌博违法行为的有关问题咨询:1、陕西省或延安市关于赌博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的赌博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2、为赌博提供条件,同时也参与了赌博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3、《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的适用,有一个实务问题:11、如何区分赌博行为与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界限?明确:两者的区别主要是行为人是否参与了赌博,如果行为人参与了赌博,且赌资较大的,则构成赌博行为;如果行为人为赌博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并没有参与赌博……应当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论处如何理解?
网民朋友:
您好!感谢您对局长信箱的关注和支持!根据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相关规定:赌博违法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为赌博提供条件,同时参与赌博行为,属于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相关规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以赌博行为论处;行为人未参与赌博,但为赌博提供条件,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应当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论处;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如果行为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符合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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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公安局